Jun 08, 2020
預告廢止「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預告廢止「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603927號
附件:「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規定及廢止理由之pdf檔1份
主旨:預告廢止「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自上開生效日(以發行日為準)起,應符合「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414
(四)傳真:(02)2653-2006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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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26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