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七、附表八、附表十三,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May 07, 2020

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七、附表八、附表十三,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七、附表八、附表十三,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403924號

附件:「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七、附表八、附表十三1份

主旨: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七、附表八、附表十三,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七、附表八、附表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