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食安自治條例公告109年7月起 本市42處公有市場應設置管理衛生人員並明顯標示

Apr 13, 2020

臺北市食安自治條例公告109年7月起 本市42處公有市場應設置管理衛生人員並明顯標示

臺北市食安自治條例公告109年7月起 本市42處公有市場應設置管理衛生人員並明顯標示


來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今(13)日依《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預告「本市公有市場內直接供應飲食及販賣食品之攤商應於攤位明顯處,標示管理衛生人員姓名、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等營業資訊」,7月起公告正式上路。臺北市衛生局積極輔導市場提升食品衛生,前於2月公告公有市場飲食攤商強制登錄食材來源,迄今已有13處市場,計366家攤商,揭露1,042項產品、1,884項食材資訊。此次公告將要求公有市場食品攤商設置及標明管理衛生人員,平時做好自主管理,於食安事件也能第一時間立即下架問題,維護民眾食安消費環境。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目前改建中市場,含南門、環南、成功、第一果菜批發、魚類批發、北投等6處公有市場,另外也依據臺北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決議,公有市場應落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ood Hygiene Practice, GHP),與臺北市市場處共同場勘,委請食安專業機構評估GHP符合性,迄今已完成南門中繼、士東、環南、大龍市場評估,要求市場處將各市場衛生缺失項目逐一改善。北市衛生局持續依「食品業者登錄、人員衛生、環境衛生及病媒防治」等4大面向查核公有市場食品攤商,為了讓攤商更能自主管理,也與市場處合作,邀請各市場種子人員參加講習,迄今已辦理17場次食品衛生教育訓練,計415人完訓,並制定「攤商食品衛生及標示自主管理檢查表」,同步將資訊公布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食品資訊專區,供業者方便下載使用。

臺北市衛生局進一步說明,以往法規僅要求食品業者自主設置管理衛生人員,並登錄在食品業者登錄平台,但消費者往往難以取得這些資訊。本次依據《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預告,除了希望平時攤商能設置管理衛生人員,也要求攤商揭露負責衛生人員及食品業者登錄字號等資訊,是為了讓資訊更透明,消費者可以在採購時取得攤商資訊,如有食品衛生建議,也能第一時間反映管理衛生人員。臺北市衛生局也呼籲食品攤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若現場查有衛生缺失,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萬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本次預公告即日起進行14天預告評論期,預計於109年7月正式公告上路,如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105,亦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health.gov.taipei/)查詢詳細內容。臺北市衛生局也將於109年9月辦理食安週終場活動「老地方,新風華~示範市場GHP輔導成果」,屆時邀請民眾至南門示範市場參與及分享食品衛生展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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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consumer.fda.gov.tw/News/newsDetail.aspx?nodeID=216&id=f579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