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食品再怎麼賣,還是要合法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未經輸入查驗不可販售

Mar 23, 2020

網路食品再怎麼賣,還是要合法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未經輸入查驗不可販售

網路食品再怎麼賣,還是要合法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未經輸入查驗不可販售


來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外國食品,無論自行帶入國內或以郵購、網路購得,只要於國內販售皆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違反者不論販賣數量多寡,否則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近年來宅經濟當道,代購食品風氣盛行,為了貼補家用,增加收入,國人於旅遊洽公回國同時攜帶食品回台,或於網路向海外賣家低價購買時下流行之食品,然後再透過各網站平台販售,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近4個月販售未經合法輸入查驗之食品共計23件,裁罰金額累計69萬元,呼籲網路賣家切勿以身試法,違法販售未經查驗許可之食品。
臺北市衛生局分析108年11月至109年2月於各大網路平台進行販售之23件違規代購食品裁處案件(67件產品),產品來源為美國51件(76%)最多,其次為日本13件(19%)。產品型態以膠囊錠狀食品為主(96%),其餘皆為一般食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輸入食品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惟非供販賣且金額、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
(一)食品或相關產品(不包含膠囊狀、錠狀食品)供自用,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者。
(二)食品容器供自用,單一項次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同規格數量未逾4件者,或價值超過1,000美元且數量為1件者。
(三)膠囊狀、錠狀食品供自用,每種未超過12瓶、合計未超過36瓶。
(四)以下項目不適用於免驗範圍:食品添加物、香料及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之屠肉、組織、器官或衍生物。
代購產品未經查驗登記販售,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及47條規定,可處販售者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另販售無中文標示的食品,亦違反同法第22條及第4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臺北市衛生局已要求各平台下架違規網頁。
透過網站販賣產品,已是時下的趨勢,臺北市衛生局也將持續監控販售產品之合法性,以保障消費者購買商品之安全及品質,衛生局將於109年3月30日起辦理「食安週」系列活動,預計於當日發布「網路直播主販售食品查核結果」,民以食為天,臺北市衛生局全面守護市民食品安全,共同打造安心外食、食安有感的幸福城市。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89。以上稽查結果,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s://health.gov.taipei/查詢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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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consumer.fda.gov.tw/News/newsDetail.aspx?nodeID=216&id=f569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