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 19, 2020
管制藥品製藥工廠操作人員甄審暨陞遷考核要點
管制藥品製藥工廠操作人員甄審暨陞遷考核要點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
操作人員甄審暨陞遷考核要點
105年6月13日簽奉署長核可修正
109年3月18日簽奉署長核可修正
一、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以下簡稱本廠)為延攬、拔擢優秀人才及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特依本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設置要點及本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工作人員工作規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廠辦理操作人員公開甄選、內部陞遷及考核奬懲,應組織甄審暨考核評審會,其職掌如下:
(一)參加甄審及陞遷人員資格審查。
(二)參加甄審及陞遷人員之評分審查。
(三)舉行口試或辦理業務測驗方式之決定。
(四)操作人員年終考核及平時考核之獎懲初核或核議事項。
(五)署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六)其他事項。
三、甄審暨考核評審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除秘書室主任、政風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及票選委員外,餘由署長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任期一年。
前項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本廠操作人員票選產生之,連選得連任一次。
甄審暨考核評審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召集人。
甄審暨考核評審會審議之事項,其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會議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得洩露。對於涉及本身之考核事項應行迴避。
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職務出缺時,如廠內無適任人員可資陞遷調補,或基於該職務所掌理業務需要,擬擴大延攬優秀人才遞補時,應辦理公開甄選,公開甄選本廠現職人員不得參加。
五、公開甄選,應視出缺職位及其職責程度,訂定擬任人員所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於本署官方網站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公告七日以上。
每一職缺,參加甄選之人數,以不少於三人為原則。
六、甄選操作人員得以口試與筆試方式行之,口試與筆試成績各占百分之四十,另署長就出缺職務需要綜合考評占百分之二十;舉行筆試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出題閱卷,惟僅以口試方式舉行者,以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署長綜合考評占百分之二十。署長綜合考評百分之二十部分,於職缺外補時併入口試評分,於內陞時得授權併入口試評分。
七、公開甄選作業,由廠長擔任召集人,連同當然委員、委員一人及出缺職務科長,共同組成小組,對參加甄選人員之資格條件,依據評分表及筆試成績予以評比,選出適任人員,其評分標準如附表一。
八、公開甄選所選出適任人員,提經本廠操作人員甄審暨考核評審會審議通過後陳報署長核定,依照規定僱用之;惟其不願就任或未依規定時間逾期報到者,即喪失錄用資格,得依序遞補。
九、經甄選符合者,因職缺有限未能立即遴用者,得列冊候用,俟有出缺另行通知派補,候用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十、職位出缺,如由本廠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就具有擬陞遷職務資格條件者,依積分高低順序造列清冊,並檢具有關資料簽請署長交付甄審。
十一、下列人員不得參加陞遷考核:
(一) 最近二年曾受刑事處分。
(二) 最近一年內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三) 最近一年年終考核列丙等者。
十二、甄審暨考核評審會應就擬陞任較高職位人員之資格、年資、平時考核、年終考核、獎懲等及擬陞遷職位所需之專長、專門知能予以評審,其考核評分標準如附表二。評審結果陳報署長核定。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據本署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5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