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Feb 15, 2020

訂定「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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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5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