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 21, 2020
廢止「申請含藥化粧品含新化合物成分應檢附之技術性基本資料表 」及「新美白成分之使用管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申請含藥化粧品含新化合物成分應檢附之技術性基本資料表 」及「新美白成分之使用管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600005號
附件:
主旨:廢止「申請含藥化粧品含新化合物成分應檢附之技術性基本資料表 」及「新美白成分之使用管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申請含藥化粧品含新化合物成分應檢附之技術性基本資料表 」及「新美白成分之使用管理規定」。
部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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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5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