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自即日停止適用

Jan 08, 2020

公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自即日停止適用

公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自即日停止適用 


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611174號

發文日期:109年01月07日

主旨:本部105年9月6日部授食字第1051607584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公告事項:本105年9月6日部授食字第1051607584號公告修正「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已規定於108年6月4日衛授食字第1081201387號令發布訂定之「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且於108年7月1日施行,爰旨揭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