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 06, 2019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公布108年醬油製造業稽查專案及市售包裝醬料抽驗結果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公布108年醬油製造業稽查專案及市售包裝醬料抽驗結果
來源: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為維護市民及餐飲業者使用醬油醬料之衛生安全及品質,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市售端之各賣場、便利商店、製造業者等販售出貨地點抽驗66件市售包裝醬油醬料,包含26件醬油(膏)、40件其他調味醬料,檢驗項目為醬油(膏)類檢驗防腐劑、單氯丙二醇、總氮量,其他調味醬料檢驗防腐劑、甜味劑,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外,另配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執行「108年度醬油製造業稽查專案」,針對本市8家醬油製造業進行稽查、抽驗及標示查核,總計抽驗9件醬油,共同檢驗項目為防腐劑、可添加限量的食品添加物焦糖色素、釀造醬油專項則加驗總氮量,其他調味醬油加驗單氯丙二醇等,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惟1件醬油產品因檢驗結果檢出防腐劑苯甲酸:0.83g/kg(標準:1.0g/kg以下)雖未超出標準,惟與產品外包裝標示宣稱不含防腐劑不符規定(詳如附件名冊)。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調查係食品業者無添加及有添加防腐劑之產品未明顯區隔標示,本局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標示不實及同法第45條第1項裁罰新臺幣4萬元在案,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命業者下架回收違規產品,並改正標示符合規定始得販售。
本次執行醬油製造業稽查專案,現場稽查重點係針對食品業者登錄、原料來源、食品添加物使用情形、產品標示符合性、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廢棄物處理、產品抽驗等項目進行查核。稽查結果有5家食品業者現場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尚符合規定,另3家業者則有環境衛生未保持清潔,食品添加物未專區放置、未落實專冊紀錄、未有產品回收計畫紀錄、清運紀錄、製程紀錄等缺失,其缺失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令其限期改正,經複查皆已改善完成。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呼籲製作醬料業者勿濫用食品添加物,應重視製作過程、環境衛生及自主管理情形。包裝食品外包裝標示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於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
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淨重、容量或數量、 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另醬油於108年1月1日起應依製程於外包裝標示「速成」、「水解」、「混合或調合」及「釀造」等字樣。食品業者應依上述規定如實標示,如查獲有標示不實之情形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暨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本局呼籲業者勿購買來源不明之原料,並留存原購買單據及向上游供應商索取合格報告。消費者於產品開封後宜儘早食用,並依外包裝標示之保存方式貯存,以確保飲食的安全與衛生。
市民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高雄市政府衛生局0800285000有專人為您服務。以上稽查結果,可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站https://khd.kcg.gov.tw/tw查詢相關訊息。
檔案下載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consumer.fda.gov.tw/News/newsDetail.aspx?nodeID=216&id=f549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