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 13, 2019
臺北市衛生局公布108年食品洗潔劑抽驗結果
臺北市衛生局公布108年食品洗潔劑抽驗結果
來源: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為維護民眾使用食品洗潔劑之衛生安全及品質,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超市、大賣場、雜貨商行等處進行食品洗潔劑抽樣檢驗砷(以As2O3計)、重金屬(以Pb計)、甲醇含量、壬基苯酚類界面活性劑(nonylphenol及nonylphenol ethoxylate)、螢光增白劑等項目,總計抽驗20件產品,檢驗結果皆符合規定,另針對食品洗潔劑包裝標示進行檢查,查核結果2件產品外包裝不符規定(詳如附件名冊)。
此次同時針對20件產品外包裝標示進行檢查,經查其中1件「Sugar Bubble蔬果、餐具洗潔劑(藍莓)」外包裝成分僅標示「界面活性劑」而未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且標示「採用天然潔淨配方…誤食也不用擔心」內容涉及誇大易生誤解,經查產品來源為基隆市,已移請轄區衛生局查處;1件「第一石鹼濃縮洗碗精250ML香橙」外包裝成分僅標示「界面活性劑、安定劑」,未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其為2種以上成分組成者,應分別標明;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第8款,可處製造業者或責任廠商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食品用洗潔劑標示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可處分製造業者新臺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臺北市衛生局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之規定處分北市負責廠商,並通知業者全數回收限期改正。臺北市衛生局呼籲製造業者,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應符合相關法規,以提供消費者充分資訊。
食品用洗潔劑係用於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之清洗,建議消費者在購買食品用洗潔劑時,應選擇檢驗合格及標示完整產品,另依包裝上之使用方法及濃度正確使用,並以清水澈底沖洗,避免洗潔劑殘留,以維護健康。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89。以上稽查結果,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s:// health.gov.taipei/查詢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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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consumer.fda.gov.tw/News/newsDetail.aspx?nodeID=216&id=f549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