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符合原規定者,無須修改標示

Nov 07, 2019

公告修正「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符合原規定者,無須修改標示

為使業者更能落實營養標示制度,並配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之修正,衛生福利部於108年11月6日公告修正「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其重點說明如下:
    1.調整營養標示格式,並增訂切割表格之營養標示方式。
    2.增訂g、mg、μg之民眾習慣認知的通用單位符號表示。
    3.修正數據修整原則,增加得以四捨五入方式修整。
    本應遵行事項自公告後即日生效,倘該類膠囊、錠狀產品已符合原應遵行事項規定者,則無須再做任何修正。未依規定標示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通知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相關資料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www.fda.gov.tw)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另,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建置之「營養標示格式專區」系統,提供製作營養標示格式功能,惟業者仍應逕自確認營養標示值之正確性,歡迎多加利用。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549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