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 24, 2019
訂定「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607999號
附件:「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
主旨:訂定「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訂定「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如附件),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原持有染髮劑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者,應自行依本公告事項修訂標籤、仿單或包裝之內容,得免向本部提出申請變更。
二、除旨揭公告之應標示事項外,各別產品依其產品本質、特性及使用對象、方式有其他使用注意事項者,亦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辦理。
三、於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含)前製造之產品(以製造日期為準),得於原刊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售至保存期限屆至為止。
部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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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