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Oct 24, 2019

廢止「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608010號

廢止「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部長 陳時中

 

檔案下載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5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