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 21, 2019
臺北市衛生局重申藥粧店應依法販售藥品
有關藥粧店駐店藥師不在,由店員直接賣藥給民眾的情形,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說明,藥粧店駐店之藥事人員未親自在營業場所執行業務,因店員未具有藥事人員身分執行藥師業務,已涉違反藥師法第15條規定,依同法24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衛生局將持續與藥妝店業者溝通採取防範措施並加強稽查,再次呼籲藥粧店切勿以身試法。
臺北市衛生局說明,針對藥粧店及藥局查核其藥事人員是否有親自執業,以及是否由未具藥師身分者販售藥品等違法情事等,皆為年度重點查核事項。相關業者如藥師不在場應懸掛明顯標示,不應由店員等未具有藥事人員身分執行藥師業務。衛生局將於11月啟動「108年度藥粧店非藥事人員執行藥事業務」專案稽查計畫,就設址於本轄之藥粧店加強稽查是否有非藥事人員身分者販售藥品之情事,同時函予設立於本轄之藥商及相關公協會,請業者依門市特性進行人員及藥品管理,同時提醒於販賣藥品時務必遵循藥事法相關規定。
臺北市衛生局呼籲,民眾至藥粧店或藥局等合法實體通路購買指示藥品或成藥,應經醫師、藥師等專業醫療人員親自給予用藥諮詢。於藥局或藥粧店等場所如現場發現懸掛「藥師不在場」等相關標示,則不要自行自貨架上拿取藥品結帳,以保障自身用藥安全。
消費者若對藥品標示有所疑慮,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系統」,查詢是否為合法產品,身體倘有不適或有醫療需求,均應先行就醫,以免耽誤病情。民眾如有藥物或醫療相關問題,歡迎上臺北市衛生局網站查詢相關訊息 https://health.gov.taipei/。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