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 18, 2019
廢止「開放『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等十九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開放『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等十九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2644號
主旨:廢止「開放『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等十九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鑒於「食品衛生管理法」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修正部分條文並修正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並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新增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已另訂「食品原料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等十九項規定,爰廢止「開放『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等十九項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