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 15, 2019
臺北市衛生局公布108年「非基因改造」食品抽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臺北市衛生局公布108年「非基因改造」食品抽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來源: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為提供臺北市消費者基因改造食品之安全衛生資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8年7月針對市售宣稱非基因改造食品進行抽樣檢測,採樣地點包括賣場、超市等,抽檢「黃豆轉殖品項」,共計抽驗15件產品,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另針對10件完整包裝產品檢查標示,均符合規定(詳如附件抽驗名冊)。
此次針對產品外包裝或店內看板標示「非基因改造」字樣之黃豆製品共計抽驗15件,包含有5件黃豆、5件豆漿、2件豆腐、2件豆乾及1件豆包,並參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所公布建議檢驗方法「基因改造食品檢驗方法-黃豆轉殖品項40-3-2(RRS)、A2704-12、MON89788之轉殖品項特異性定性及定量檢驗」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另同法第2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等事項。
衛生福利部已於104年5月29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其應遵行事項歸納如下:
(一)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者之原料,應標示「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字樣。
(二)包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原則為字樣應標示於品名、原料名稱之後為原則,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之明顯位置,其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2毫米。
(三)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之方式為於陳列販售之場所,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以標記(標籤)標示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2毫米;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2公分。
基因改造食品除須符合各項食品安全衛生規定外,其原料必須經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取得查驗登記許可文件,始得供作食品原料。業者倘若使用非經查驗登記許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將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至300萬元罰鍰;另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
臺北市衛生局呼籲食品製造業者應依法盡責提供符合規定之食品標示供消費者選購,消費者並應選購標示清楚之產品。消費者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 02-27208889)轉7088。以上稽查結果,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s://health.gov.taipei/查詢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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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consumer.fda.gov.tw/News/newsDetail.aspx?nodeID=216&id=f549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