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衛生局公布108年美耐皿類食品容器具抽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Aug 27, 2019

臺北市衛生局公布108年美耐皿類食品容器具抽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保護民眾使用市售食品容器具衛生安全,至本市量販店、餐具販售商店、五金百貨商店等處抽驗20件美耐皿類食品容器具,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另針對產品標示進行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詳如附件名冊)。


此次專案共計抽驗20件食品容器具產品,包含美耐皿類材質之餐盤、碗、杯子、筷子、湯匙等,檢驗項目為溶出試驗酚、甲醛、三聚氰胺含量),結果均符合規定。美耐皿(Melamine)是一種合成樹脂,為使用三聚氰胺與甲醛聚合所製成,需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中之「甲醛-三聚氰胺樹脂為合成原料之塑膠」之試驗標準,「甲醛」及「酚」均為陰性,三聚氰胺溶出限量標準為2.5ppm以下。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食品容器具製造及販售業者應依上述公告,確保以甲醛-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之塑膠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等產品之品質安全,若產品違反上開規定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同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臺北市衛生局提醒,為提供消費者更明確之食品容器具產品相關資訊,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18日公告,自106年7月1日後製造之「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均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清楚標示產品之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淨重或容量或數量、廠商電話與名稱及地址、原產地、製造日期等,且須同時讓消費者知悉產品適用於接觸食品、為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並明確告知使用該產品的注意事項,以利消費者正確使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4款規定「標示之字體,其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2毫米。」。臺北市衛生局呼籲製造業者,食品容器具應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外包裝進行標示並符合公告規定,以提供消費者充分資訊。


臺北市衛生局呼籲民眾,購買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應注意產品標示內容,選購標示完整之產品,並依標示說明正確使用,避免以美耐皿餐具盛裝過熱或酸性食品、不能微波加熱,且使用海綿擦洗替代菜瓜布,以免留下刮痕而造成細菌孳生、變色,若有刮痕、霧化、缺口、破裂即不應再使用,應即更換新品,並建議儘量以不鏽鋼或瓷製餐具取代美耐皿餐具。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89。以上稽查結果,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s://health.gov.taipei/查詢相關訊息。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網址:https://healt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BB5A41BA1E6CA260&sms=72544237BBE4C5F6&s=B08041071DF34D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