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 31, 2021
高市衛生局公布清明節應景食品抽驗結果 1件花生粉總黃麴毒素不符規定
高市衛生局公布清明節應景食品抽驗結果 1件花生粉總黃麴毒素不符規定
高市衛生局公布清明節應景食品抽驗結果 1件花生粉總黃麴毒素不符規定 2021/03/30
來源: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清明佳節將至,為維護民眾飲食安全,衛生局於轄內傳統市場、春捲攤商、餐飲業、大賣場及超市等販售場所,針對清明節應景食品加強抽驗與稽查,共計49件,其中1件花生粉之總黃麴毒素檢驗結果不符規定。(詳如附件)
此次抽驗包含清明應景食品共計49件(含糕粿類10件、潤餅皮10件、蔬菜10件、素食製品7件、豆干6件及花生粉6件),依檢體種類分別檢驗防腐劑、甜味劑、著色劑、殺菌劑、農藥殘留、漂白劑、食品中動物性成分及總黃麴毒素等項,除1件花生粉檢出「總黃麴毒素6.080μg/kg (標準:4μg/kg以下)」,超過「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規定約1.5倍外,其餘皆符合規定。
衛生局說明,花生粉檢出總黃麴毒素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衛生局已責令本市來源廠商及販售業者即刻下架該批產品,並依同法第48條規定命其限期改正,目前已針對源頭供應商之花生粉進行抽驗,後續俟檢驗結果依法處辦。
台灣氣候向來潮濕炎熱,如花生、玉米及堅果類等未於妥善之衛生環境保存,容易產生具肝毒性之黃麴毒素,高劑量食入恐引起肝毒性發炎、肝出血及肝細胞壞死,低劑量長期食用,亦可致使肝細胞突變,甚至是增加罹患肝癌之風險。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應特別注意上述品項之貯存環境,於製作加工、運輸過程及販售時應確實落實乾燥低溫保存,違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同法第48條規定,飭令業者限期改正,屆期再予抽驗,如仍不符規定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同時提醒民眾於採買清明節食品時,儘量挑選完整包裝及信譽良好廠商製售之產品,掃墓後之祭祀食品應依其保存方式妥善貯存,食用前予以充分加熱並儘速食用完畢,以降低因孳生微生物致食品中毒之可能。
衛生局重視消費者飲食安全,除了節慶前密集抽驗監測之外,接近節慶時仍會突擊稽查抽驗,本次稽查結果可逕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khd.kcg.gov.tw/) 食品衛生專區或高雄市食安地圖網站(https://foodmap.kchb.gov.tw/)或高雄i-eating臉書查詢。若有任何食品衛生問題,歡迎逕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洽詢專線7134000轉食品衛生科)(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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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www.uqs.com.tw/backend/cms/press/list/editor/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