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三十六條草案

Mar 26, 2021

預告修正「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三十六條草案

預告修正「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三十六條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326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101232

附件:「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

主旨:預告修正「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三十六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項。

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http://www.mohw.gov.tw)「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次修正係訂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91107354 號令修正之第一條、第十條之一至第十條之三施行日期。前述條文之施行日期應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施行日期,為避免醫藥或研究機構於此期間申請領用驗餘尿液檢體,而產生適法性疑慮,屬特殊情況,故縮短預告期為14日,以期迅速完善相關管理規定。

五、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14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電話:(02278780007121

    ()傳真:(0227877178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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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本署公告 - 公告資訊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