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 09, 2021
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九、附表十四、附表十五,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九、附表十四、附表十五,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發文字號: 衛授食字第1101400685號
附件: 「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九、附表十四、附表十五1份
主旨: 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九、附表十四、附表十五,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九、附表十四、附表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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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