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 26, 2021
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2007669號
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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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授食字第1092007669號令掃描檔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1100126發布)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1100126發布)附表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