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an 18, 2021
公告修訂「核醫放射性藥品臨床試驗基準」
公告修訂「核醫放射性藥品臨床試驗基準」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FDA藥字第1091413704號
附件:「核醫放射藥品臨床試驗基準」
主旨:公告修訂「核醫放射性藥品臨床試驗基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因應近年藥政改革及藥品臨床試驗相關法規與規範已有多項修正,為促進我國核醫藥物之發展,針對診斷用核醫放射性藥品及治療用核醫放射性藥品之審查考量,修訂旨揭審查基準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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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