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 06, 2020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稽查抽驗本市醬油製造業 檢驗結果1家製造業者外包裝標示不實受罰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稽查抽驗本市醬油製造業 檢驗結果1家製造業者外包裝標示不實受罰
來源: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執行「109年度醬油製造業專案稽查」,針對本市10家醬油製造業環境、人員衛生、製程管理、品保制度及標示進行稽查。結果有3家業者經限期改善後已複查合格。衛生局另抽驗10件醬油除檢驗防腐劑外,產品如宣稱「釀造醬油」則加驗總氮量確認是否符合宣稱「釀造」標準,產品為「其他調味醬油」則加驗製程產生之3-單氯丙二醇(3-MCPD)是否超過限量標準(0.4mg/kg以下)。檢驗結果1件「釀造醬油」產品檢出總氮量為0.68g/100ml低於「釀造醬油」宣稱標準(0.8g/100ml);另檢出合法添加未超標防腐劑苯甲酸0.52g/kg(標準:1.0g/kg以下),惟外包裝成份未如實標示,已同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標示不實規定,衛生局依法裁罰新臺幣4萬元並命業者下架回收並改正產品外包裝標示。
衛生局同時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人員衛生、製程及品保制度管理等稽查製作現場環境,結果有3家業者現場堆放雜物環境衛生未保持清潔、食品添加物未專區專冊紀錄管理、未有產品回收、清運紀錄、製程文件紀錄等缺失,經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其限期改正,並經複查皆已改善完成。另現場查獲產品所使用原料「普通麥芽糖86%」及「大豆胺基酸」成份標示未展開等涉不符規定,已函移所轄衛生局後續處辦。
衛生局呼籲製作醬料標示應視實際製作過程及法規標準標示,並應注重作業環境衛生、落實自主管理及文件保存之規定,另醬油於108年1月1日起應依製程於外包裝標示「速成」、「水解」、「混合或調合」及「釀造」等字樣。倘包裝標示其製程為「釀造」者,應以含植物性蛋白質原料經製麴發酵製成且總氮量應達每100毫升0.8公克以上,若為黑豆醬油之總氮量達每100毫升0.5公克以上者始能標示該醬油為「釀造」醬油,以免違反食安法之規定。
食品業者應依規定如實標示,如查獲製作之產品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暨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以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衛生局並呼籲業者勿購買來源不明之原料,並應留存原購買單據備查。另呼籲消費者購買之產品開封後宜儘早食用,無添加防腐劑產品應置於冰箱冷藏,以確保飲食的安全與衛生。以上稽查結果,可逕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khd.kcg.gov.tw/)食品衛生專區及食安地圖網站(https://foodmap.kchb.gov.tw/)查詢。若有任何食品衛生問題,歡迎逕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洽詢專線7134000轉食品衛生科)。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consumer.fda.gov.tw/News/newsDetail.aspx?nodeID=216&id=f599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