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從業人員應定期教育訓練以維護食品安全

Nov 03, 2020

食品從業人員應定期教育訓練以維護食品安全

食品從業人員應定期教育訓練以維護食品安全

來源:苗栗縣衛生局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新進及在職食品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以強化業者在作業場所、設備及器具、從業人員、食材及製程安全等衛生管理能力,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發生,共同維護民眾安心飲食之環境。
所謂的食品從業人員即為「處理與食品有關的人員」。食品業者所聘僱之人員,其擔任之職務或工作如從事與食品接觸且有影響產品之衛生安全者,屬食品從業人員之範疇。例如:從事食品的製造、加工、調理、銷售等與食品接觸的工作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其應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並隨時自求專業知識與技能長進,持續精進其專業能力,於從業期間每年至少應接受8小時食品衛生安全相關訓練時數。
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教育訓練管道及記錄辦法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衛生安全課程資訊管理系統」之衛生講
    習課程(https://foodedu.fda.gov.tw/tblu/main/ap/index.jsp)。
二、衛生主管機關或委託之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所辦理之食品衛生講習或
    訓練課程。以上結訓後,應檢具上課訓練機(關)構所核發之上課證明書。
三、 上述相關文件紀錄請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完整保存 5 年。
食品從業人員每年應依規完成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否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4條規定限期改正,如屆期不改正,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食品安全人人有責,需要你我共同把關,若有任何課程問題,歡迎逕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洽詢專線037-55877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consumer.fda.gov.tw/News/newsDetail.aspx?nodeID=216&id=f599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