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得免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規定」草案。

Nov 02, 2020

預告訂定「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得免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規定」草案。

預告訂定「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得免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規定」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得免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三、「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得免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規定」草案如附件,並自醫療器材管理法公告施行日生效。

四、公告施行後製造、輸入之產品,應符合旨揭公告規定。

五、凡持有醫療器材許可證者,應自行依本公告事項修訂標籤、說明書或包裝之內容,倘涉及原核准事項變更,應向本部提出申請。

六、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七、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電話:02-2787-7529

()傳真:02-2653-2006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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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