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 26, 2020
廢止「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廢止「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607646號
主旨:廢止「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部長 陳時中
檔案下載
- 衛生福利部109年9月24日衛授食字第1091607646號公告
- 「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廢止理由
- 行政院衛生署95年12月29日衛署食字第0950409962號公告「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