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過敏原強制標示擴增為11項

Sep 11, 2020

食品過敏原強制標示擴增為11項

食品過敏原強制標示擴增為11項


來源:苗栗縣衛生局

為保護特殊過敏體質者及讓消費者依個人需求選購產品,衛生福利部於107年8月21日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由現行的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項及其製品新增為11項,並已於109年7月1日開始施行。
現行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一)甲殼類及其製品。(二)芒果及其製品。(三)花生及其製品。(四)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五)蛋及其製品。(六)堅果類及其製品。(七)芝麻及其製品。(八)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九)大豆及其製品。(十)魚類及其製品。(十一)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另外,如含有下列內容物、食品添加物者,建議亦得顯著標示其醒語資訊:(1)頭足類及其製品。(2)螺貝類及其製品:如田螺、蚌、蜆、牡蠣、扇貝、貽貝、文蛤、鮑魚等。(3)種子類及其製品,惟不包含由葵花籽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葵花籽油。(4)奇異果及其製品,如奇異果醬、奇異果乾等。
過敏原醒語的標示方式除原有字樣「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之外,也新增將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於「品名」之方式。亦能在品名載明產品的致過敏性內容物。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張局長蕊仙提醒鄉親若有特殊過敏體質者,可以由產品外包裝標示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食品資訊,依需要做選擇。本規定自109年7月1日起施行,食品業者若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民眾如有相關法規問題,可撥打衛生局食品衛生衛生科電話037-558780洽詢。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 https://consumer.fda.gov.tw/News/newsDetail.aspx?nodeID=216&id=f599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