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

Sep 01, 2020

預告訂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

預告訂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831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6832

主旨:預告訂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1011日生效。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7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電話:(02)27877341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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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