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醫用口罩輸入應辦理邊境抽查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Jul 08, 2020

訂定「醫用口罩輸入應辦理邊境抽查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醫用口罩輸入應辦理邊境抽查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605773號


主    旨:訂定「醫用口罩輸入應辦理邊境抽查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藥事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醫用口罩輸入時應符合輸入規定「F03」,辦理邊境抽查檢驗。
二、有關醫用口罩貨品分類號列為「CCC6307.90.50.31-1 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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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230